西安医学院值班加班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1-03-11    浏览次数:

本着规范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合理值班、加班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部门在工作时间之外为应对紧急、突发性、阶段性事件,并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在职在岗教职工以及全职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除保卫处、后勤保障处等经常性值加班的部门外,各处(室)、系(部)原则上不得安排教职工值班和加班。确实需要值班和加班的,由各部门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从严掌握并自行安排补休,安排补休的不发放值班、加班费。

第四条申请值班和加班的部门,要从学校大局出发,科学合理的进行资源整合,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在申请值班、加班时必须阐明值班的必要性、加班的原由,以及不能安排值班、加班职工补休的原因,对于值班和加班要严格审批。

第二章值班和加班的认定及费用标准

第五条值班是指我校《作息时间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经常性、常规性的工作。

第六条值班班次的认定: 党政办、保卫处安排的值班属正常性值班,其它情况为审批性值班,该值班的时间以表为准,从接班到交班计为一个班次,每班次不得少于2小时。

第七条值班费标准: 党政办安排的值班:10元/人·班次;保卫处内部安排的值班:5元/人·班次;其它审批性值班,值班费临时商定。

第八条加班是指在我校《作息时间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内虽经高效率、快节奏、努力工作后仍未完成的工作任务,或者是在工作时间之外为完成紧急任务或其它特殊事项的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

第九条加班的认定: 加班2小时以下累加计算,2-6小时计半个加班日,6-8小时计为一个加班日。

第十条加班费标准:20元/人·班。

第三章值班和加班的审批

第十一条值班审批: 党政办负责全院的值班安排,如因工作需要,各处级单位的值班安排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报党政办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加班审批: 人事处负责全院的加班审核,各处级单位的加班申请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人事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节假日和寒暑假内因临时紧急情况需要值班加班,须由主管部门事先根据任务要求提交临时值班加班申请表,分别按程序经党政办、人事处、分管院领导批准,党政办、人事处备案。如未及时申报、审批,事后应立即补办手续。除紧急情况外,未获得批准的值班和加班一律不发放值班加班费;不合理安排值加班造成资源浪费的,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党政办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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