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医学院行政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4-03-2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学校行政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提升学校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行政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程序规范、便利师生、责权一致的原则行使职权,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切实贯彻学校各项工作部署,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行政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医疗和行政管理工作,落实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制订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拟定学科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负责教师和职工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代表学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签订合作办学、学术交流等有关合同;

(七)拟定学校章程,经教代会审议、党委会讨论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院长要坚持校务公开、民主办学,依靠专家治教治学,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务评聘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六条 副院长对院长负责,副院长在其分工和院长授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同时要兼顾学校全局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情,要及时向院长汇报。对于政策性强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院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院长分管的工作,要同相关副院长沟通协商。

第七条 院长办公室主任根据院长授权负责处理学校行政日常工作和各部门工作的协调,督办院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行政各处(室)处长(主任)对分管副院长、院长负责,从学校全局利益出发,在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八条 直属附属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具体行政工作由附属医院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医疗、教学、科研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学校行政及各部门召开会议,应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进行。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端正会风,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条 学校行政会议的类别有院长办公会议、院长专题办公会议。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

(一)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研究和处理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办公会议。讨论学校教学、科研、医疗和行政管理中有关问题,决定有关事项,组织实施党委会有关决议,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方案。

(二)院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和总会计师。院长办公室主任作为秘书人员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的有关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三)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外出时可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四)院长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由院长临时决定召开。

(五)会议议题由院长、副院长或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由院长征求党委书记意见后确定。

(六)院长办公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主要问题需经到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重大问题要经过调查研究科学论证,有关部门要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方案,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策。当有意见分歧而又必须做出决议时,以主持人的意见为准。重大问题如有必要经请示上级后,再行复议。

(七)会议讨论的内容需要保密的,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向外泄露。会议记录由院长办公室妥善保管,未经分管校领导同意不得查阅。

第十二条 院长专题办公会议

(一)院长专题办公会议是院长办公会的一种重要补充形式。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落实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任务,研究处理学校行政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院长、副院长可单独按所分管工作指定院长办公室召集专题办公会议。

(三)专题会议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提出,院长办公室报经院长同意,按议题内容确定参加部门、人员。

(四)针对某部门工作的专题会议,由分管该项工作的院领导主持召开。针对涉及多部门的专题会议,由院长主持召开。

(五)会议纪要由院长办公室起草送分管院长阅审后,由院长签发。

(六)院长专题办公会议不定期举行,由院长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各部门的提议择日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的组织

(一)院长办公会和院长专题办公会议,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组织。

(二)以学校名义召开的全校性会议和需要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综合性会议,由院长办公室组织或由院长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有关部门配合。

(三)各类业务会议由各业务分管部门负责组织。

(四)各类学术会议(研讨会、报告会、讲座等)由具体主办(承办)部门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协助。

(五)为解决各种紧迫问题的现场办公会,由院长指定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四条 规范会议审批和会议通知程序。院长办公会、院长专题办公会议、全校性及综合性会议由院长审批,院长办公室发布通知;要求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各类业务会议由分管副院长审批,报院长办公室备案,由业务分管部门发布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会议材料的准备由会议主办部门负责。会议材料准备包括材料撰写、打印、装订、分发等。需要学校行政领导出席并讲话的,主办部门负责起草讲话稿,并提前两天送院长办公室审核。

第十六条 会场准备由会议主办部门负责。会场准备包括会场预定、横幅制作、主席台座次排定、会场座位安排、音响、多媒体、花卉等。

第十七条 各类会议的主办部门,在会议结束后负责尽快整理会议记录,如有必要编写会议纪要,检查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与落实情况。同时将校领导重要的即席讲话整理成文稿,连同会议纪要,一并送院长办公室。

第四章 公文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报送学校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发文统一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办理,严格实行先审后签制度。行政各职能部门以学校名义发文时,由主办处(室)拟稿,填写“西安医学院发文稿纸”,经处(室)负责人核稿签名,送院长办公室主任复核签批,呈院长或副院长签发后,到机要室登记、编号,由主办部门印发。

未经处(室)负责人核稿签名,文稿不得送院长办公室;未经院长办公室登记、审核、签批的文稿,不得直接送院领导签发。

经院长或副院长签发后的公文,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必须经原签发领导同意。对擅自改动已签发文件的直接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行政各职能部门以学校名义制订的有行政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必要时可请学校法律顾问审查,最后按程序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文会签制度。行政各职能部门以学校名义发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处(室)负责人应事先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持文稿经协商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院长办公室办理发文手续。

部门之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处(室)应将协商部门的意见和理由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一并报院长办公室协调或审定。

第二十二条 公文审批按校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以学校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必须由院长签发,院长外出时可委托副院长签发;以学校名义制发的平行文或下行文,按照分工由分管校领导签发,分管校领导签发时应报送院长阅知。涉及其他校领导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校领导审核共同签发。

第二十三条 行政收文统一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办理,校领导、各职能处(室)均不直接受理公文。

上级机关、平级机关或其他不相隶属部门来文、来函、电报等(以下简称“外来文”)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签收、登记,经院长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学校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各职能部门收到的外来文应及时转送院长办公室办理。

第二十四条 校行政领导对报请审批的各类公文,要及时批阅。对一般公文的批阅,最长不超过5天;对限时办理的公文,要在规定时限内批阅;对特急件,要及时批阅。校行政领导对报请审批的公文,要签署明确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公文保密制度。校行政领导签批的意见,不得随意查询,确需查询的,须征得签批人认可,并经院长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二十六条 行政各职能部门收到校领导批示或院长办公室批转的文件后应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延误。对紧急公文应按要求时限办理,办理结果向分管校领导反馈。

第二十七条 公文办理完毕,应当按规定及时交院长办公室立卷、归档。各处(室)、任何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八条 行政系统各部门未经学校批准,不得自行编发工作简报,因学校重大阶段性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编发的工作简报,主办部门须按时归档并及时送院长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院长办公室发文,除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发布。

第五章 作风纪律

第三十条 学校行政及各部门领导要规范管理行为,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树立规范服务、依法行政的新政风。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要求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一条 学校行政各部门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要通过调查研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工作建议的调研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学校行政各部门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处理行政事务时,要严格按章办事,讲求程序,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部门之间要主动协调,密切配合,服从大局。

第三十三条 学校行政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学校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学校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学校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学校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学校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学校同意。

第三十四条 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分管院长请示、报告。请示要逐级请示,不得越级请示。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行政领导出差实行请假制度。副院长外出时,须向院长请假,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告知院长办公室。

行政各处(室),院(系、部、所、中心)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因公外出时,时间在一天以内的,须向分管院领导请假,超过一天的须向院长请假。外出期间,应妥善安排好本部门的工作。

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时间在三天以内的,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批,超过三天的须同时向分管院长请示。

行政各级各类人员因私请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人员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严禁旷会。对于会议精神的传达要及时、准确、完整,落实得力。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院长或召集会议的校领导请假,并告知院长办公室或承办会议的部门。

第三十七条 实行行政工作责任追究制。针对下列情形,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对学校的重大决策敷衍塞责,不认真落实,导致政令不畅,严重影响学校整体工作进展的。

(二)对学校交办的工作事项拒不办理,造成重大工作损失的。

(三)对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章 日常事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办理各类公务使用学校行政印章,要严格按学校印章管理规定办理。在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情况下,院长办公室予以用印。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公务接待本着热情周到、有利公务、对口管理、勤俭节约的原则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其事,擅自扩大接待范围或提高接待标准。

第四十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安排学校行政公务接待工作。学校行政公务接待范围包括:

(一)上级部门和学校分管部门的领导干部;

(二)兄弟部门来校参观、考察、交流的行政领导,学校邀请来校讲学的知名人士等;

(三)经校领导研究需由院长办公室负责接待的其他部门人士。

第四十一条 行政各有关部门负责安排和承办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对口业务来往的接待活动,接待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领导值周和节假日校领导带班的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遵守值班管理制度,坚守岗位,遇重大情况要立即处置并及时向带班校领导汇报。各保密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值班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西安医学院行政工作条例》(西医发〔2007〕18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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