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医学院信息公开办法

发布日期:2017-03-2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学校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全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成立信息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信息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各处室、各单位是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把涉及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主要业务的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众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及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公开信息前,各相关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如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领导全面领导、信息办组织实施、校工会协同推进、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信息公开内部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信息办挂靠学校党政办公室,在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牵头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日常工作由党政办信息科具体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二)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建设和维护西安医学院信息公开网站;

(四)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六)指导、推进学校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七)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纪委(监察处)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牵头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关于信息公开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应在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完成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依法、主动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应该公开的学校信息,并及时更新维护;

(二)对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三)受理、答复学校师生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学校党政办公室依法受理、答复学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完成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报送学校信息办。

各相关单位在公开信息前,按照“谁公开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根据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一般信息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公开,重要信息公开需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各单位信息员为信息公开工作直接责任人,工作内容接受学校定期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单位工作考核。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学科情况、专业设置、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办学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研究生复试成绩及拟录取名单,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述途径与处理程序,新生复查期间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等;

(五)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决算表,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质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各类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等;

(六)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设置,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作报告,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七)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因公出国(境)情况,校内处、科级干部任免等情况;

(八)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本科教学质量报告,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九)各层次学生学籍管理、学位授予要求,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毕业生就业年度质量报告等;

(十)学术委员会制度,学术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等;

(十一)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学情况;

(十二)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及整改情况;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其中(二)项、(三)项所列的学校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学校还将积极利用各种会议、年鉴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校刊、校报、校内广播、电视和信息公告栏等校内媒体公开学校信息。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向学校纪委、监察处反映。

第十四条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学校实行决策前信息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信息公开。决策内容需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第十五条 定期对本校的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汇编,并将汇编置于各单位的办公室,学校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并在学校网站予以公开,以方便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免费查阅。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具备公开条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利用符合信息内容特点,便于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人,应填写《西安医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一)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 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 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 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委(监察处)或者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学校纪委(监察处)收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调查处理,并书面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全校各相关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本单位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并报送学校党政办公室,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适时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或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学校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六)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七)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工作日的计算,若遇国家法定假日或高校寒暑假,则按其公布的假期起止日顺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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