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7-03-10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学校党委、行政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规范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推进民主治校、依法治校、阳光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经过相关程序后,由学校集体决策机构(即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学校相关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

(二)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订和调整,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三)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群团工作、离退休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审定;

(五)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的审定,重大专项经费的确定和调整;

(六)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七)学校办学规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及年度招生计划和政策;

(八)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九)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十)全校性的奖惩事项,地(厅)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的推荐及奖励事项;

(十一)学校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制订、调整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二)学校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

(十三)学校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

(十四)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和调整;

(十五)学校与国际国内的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六)校办产业的开发经营和产权变更;

(十七)学校土地、房屋以及贵重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八)其它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是指学校处级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校党政部门、教学、教辅、科研单位等内部组织机构处级干部和直属附属医院院级领导干部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二)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的副处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

(三)区级及其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负责人和成员的审定;

(五)其它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重点建设项目;重大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和仪器设备采购等;

(二)投资在50万元及其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及项目变更造价在2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不动产的购置等;

(三)10万元及其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

(四)50万元及其以上的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服务购买等;

(五)国内、国(境)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贷款项目;

(六)其它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有权调动、使用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整和使用,人民币单笔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须提交党委会审定,人民币单笔资金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二)未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或超出经费预算的支出,单项经费支出人民币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必须提交党委会审定,单项经费支出人民币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必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单项经费超出预算在20%以上(含20%)的必须提交党委会审定,单项经费超出预算在20%以下的必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学校对外捐赠、赞助资金,额度达到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必须提交党委会审定,额度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含5万元)必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学校受赠的无明确捐赠意向资金或物品,人民币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必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其它需要由学校集体决策机构研究审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

第三章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制和分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三重一大”事项,除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做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决策机构为党委会。

学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事项和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第九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人员范围

(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在学校期间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参会成员为学校党委班子全体成员。非中共党员的校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其它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二)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在学校期间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参会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全体成员,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列席会议。其它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调研和论证,必要时须提交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

(二)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及学校相关规定,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学校改革与发展重大方案出台以及学校年度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在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须提交教代会征求意见、讨论通过。事关学校教职工利益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经学校集体决策机构研究后,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应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须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讨论干部任免议题,在党委会决策之前,相关部门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干部任免工作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选拔任免干部,要事前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第四章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在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成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一)凡需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紧急情况下可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二)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在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出席人数原则上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方可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事先可以对本次会议的议题发表意见或提出书面意见。

(三)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首先应由分管领导或业务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其他人员未受委托不得代替报告。

(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一般应暂缓决策,重新调研或论证,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研究决定;若遇有紧急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六)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议决。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

第十三条党委会做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如需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校长办公会做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如需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四条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明确具体实施的单位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成员不得外泄,违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决策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需改变必须经过决定事项的会议批准。

第十八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或会议指定的部门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除应依法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第十九条校工会依照《工会法》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协助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通报学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二十条学校应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执行情况,自觉接受上级党委的监督检查。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学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除依法依规应保密的事项外)。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或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学院(系、部)、附属医院可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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